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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11-04]   阅读: 7080

      转发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地配合越秀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工作,尽快完成我校临时周转房的上报工作,我校将参照区局的签约合同,结合住房租金相关文件精神,近期内,我们将按照学校实际情况,定制租住学校临时周转房的调整计划和签约等系列工作,特此通知。请相关的教职工在接到总务处通知后,按时到总务处签订租住合同。

 

关于做好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

我局20089月转发了区府办《关于印发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0861号)(http://222.16.142.1/doc_show.jsp?id=6151),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公有住房出租、出借的,必须签定租赁合同;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已经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以及享受住房货币补贴,但同时租用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的,租金不得低于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最新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公有住房出租给非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租金不得低于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最新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http://www.laho.gov.cn/xwzx/tzwg/t20070420_46913.htm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做好物业出租、出借的管理工作,于200931日前将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交局财务基建科。

 

附件:1.关于印发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2.住房租金相关文件

3.越秀区教育系统存量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仅供参考)

     (点击下载)

.rar              越秀区教育局财务基建科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严萍,联系电话:87783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