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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07]   阅读: 6942

穗价〔2007〕238号

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7年秋季起,我市普通、职业高中择校生(包括新入学择校生和在读高二、高三级择校生)按规定缴交择校费后,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2007学年择校生课本费仍继续按“一费制”所含标准收费,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2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工艺美术专业300元、高耗专业260元、幼儿教育专业260元、其他专业260元。

  对普通高中已收取择校生2007学年第一学期学杂费的,应将学杂费中扣除课本费220元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择校生。对职业高中已收取择校生2007学年第一学期学费的,应将学费退还给择校生。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有关学校,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择校生的收费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7〕15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81号)以后,一些地方物价部门反映,由于过去允许对择校生收取学费,在制定择校费时标准定得偏低,现在明确“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要求重新核定择校费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高中阶段择校费标准应根据上一年度同类学校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乘以3制定。对于择校费偏低,且标准在20000元以下的可重新按规定核定择校费标准,但重新核定后增加的金额一律不得超过该校高中生每学期学费的6倍。

  二、从2007年秋季起,各地均不得再向高中择校生收取学费,高中择校生课本费仍继续按“一费制”所含标准收费。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