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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1年度教育硕士及继续教育学费报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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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1年度教育硕士及继续教育学费报销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区教育局《越秀区教师继续教育学费报销方案》(越教办[2008]86号)的规定,现将本年度教育硕士学费报销及教师继续教育学费报销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教育硕士学费报销
符合学费报销要求、需报销教育硕士学费的,请于10月20日(星期四)前把下列材料报送局教育发展科。(10月15日前报学校教研室)
(一)教师本人填写《2011年越秀区教师教育硕士学费奖励申请表》一式2份,学校加具意见并盖章;
(二)教育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由学校验核原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1份;
(三)进修本学位产生的学费发票复印件(复印件需由学校验核原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1份;
(四)进修时与学校签定的协议书复印件(复印件需由学校验核原件并盖章)1份。
二、继续教育学费报销
广州市继续教育面授课程和网络课程进修的,由个人先垫付全部学费,学习结束后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由学校汇总后到结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具体执行标准是本人负责25%,任职单位负责75%。
附件:
方案与申请表.rar (点击下载)
越秀区教育局教育发展科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人:蔡健跃,联系电话:87786150)